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傑翔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52號原 告 傑翔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鏈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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