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28號
- 原告
-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宸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補字第2728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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