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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28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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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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