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歐宸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28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