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
- 原告
- 新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勛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林福容
-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住○○市○○區○○○路00號11樓
(義品法律事務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萬5193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