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林添龍
- 原告信竑機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50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豐、簡宏杰等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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