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活力康有限公司、王智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59號 原 告 活力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芊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