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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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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堂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雯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959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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