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映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58號 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水湳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杏華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