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信竑機車有限公司、林添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70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宥寧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