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
- 原告
-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育昇
- 訴訟代理人
- 廖森榮
- 被告
-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皓雄
- 被告
- 吳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