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羅育昇、林皓雄
- 原告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國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 原 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育昇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雄 被 告 吳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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