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春霖山園實業有限公司、莊明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春霖山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5023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