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克銘 張書豪 江姵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