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61號
- 原告
- 鋐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益弘
- 被告
- 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10,000元,經折合新臺幣(下同)為30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即民國111年8月18日〈見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並以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之現金匯率30.27元換算,即10,00030.27=302,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