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吳如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97號 原 告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0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