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36號
- 原告
-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樹宏
- 被告
- 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