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葉樹宏、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燕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36號原 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被 告 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