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韋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黃韋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築實業有限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4號),惟 被告等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