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 原告
- 林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6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6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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