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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6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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