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李立傑
- 原告林彥宏、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原 告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6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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