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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林彥宏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原 告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6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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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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