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322號
- 原告
- 米開朗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