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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3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322號

原告
米開朗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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