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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三勸退徵信有限公司

、陳俊龍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萬933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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