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歐宸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59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志暉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