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87號
- 原告
- 立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月玲
- 被告
- 盧秋火
盧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6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確定界址,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