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陳沁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鈺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8308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