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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彭宗信
被告
詹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天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5,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向原告當面道歉。依原告上開之主張,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請求,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之請求,裁判費分別徵收,以上合計,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54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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