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室和、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郭室和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