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均漢設計有限公司、曹均達、劉冠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號 原 告 均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均達 代 理 人 劉冠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鎮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