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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吳蕙玟

  • 原告
    陳姿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53號原 告 陳姿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媚力晶殿美容機構(新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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