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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佳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梓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被告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吳崇綱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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