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捷達優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紋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82號 原 告 捷達優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紋寧 訴訟代理人 鄒以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鈦金電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