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劉正中
- 原告鄒喬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10號 原 告 鄒喬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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