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倪聿謙 住○○市○區○○路00號7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珍即昶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42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