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23號原 告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蔡奇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弋荃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0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