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授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施俊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26號 原 告 施俊卉 徐月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璽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本圓夢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