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許閎棛
- 原告巨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43號原 告 巨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閎棛 訴訟代理人 黃揚名 趙瑞豐 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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