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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4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巨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閎棛
訴訟代理人
黃揚名

趙瑞豐

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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