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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AWE-3613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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