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晟泰食品有限公司、陳芳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4號 原 告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振即陳慶穆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96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