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仁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44號原 告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訴訟代理人 蕭奇智 劉怡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