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屈碧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屈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建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