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昱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73號原 告 林昱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席立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