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芸秀
- 被告
- 陳紘至即陳銘厔
- 被告
- 上謙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洪良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載明被告上謙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