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93號
- 原告
- 李明秀
- 訴訟代理人
- 劉不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頸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