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明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明秀 訴訟代理人 劉不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頸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