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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御匠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源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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