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帝旺企業有限公司、柯錫裕、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進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帝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裕 被 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78元(即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16,269×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095=新臺幣457,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