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帝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錫裕
- 被告
-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7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269×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095=新臺幣457,0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