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鳳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張鳳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 第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636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