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禾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715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