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群幃、洪鉦捷、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洪群幃 法定代理人 洪鉦捷 被 告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4284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4284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