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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洪鉦捷、周佳琳、詹宏志

  • 原告
    洪群幃
  • 被告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洪群幃 法定代理人 洪鉦捷 被 告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4284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4284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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