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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洪群幃
法定代理人
洪鉦捷
被告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
被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4284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4284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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