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 原告
- 洪群幃
- 法定代理人
- 洪鉦捷
- 被告
-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
- 被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被告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4284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4284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