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袁玉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56號原 告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 訴訟代理人 陳雅婷 洪維拓 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湘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621元(原 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402,089元,惟原告於民國11 年4月11日具狀減縮聲明請求更正如上),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