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建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建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昌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