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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筱涵

原告
建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昌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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