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源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事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 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