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57號
- 原告
- 源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事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 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