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富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9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