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508號
- 原告
-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洪俊龍
- 被告
- 八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150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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