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41號
- 原告
- 童聖晃
- 被告
- 翰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翰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住所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且本件係原告自行操作手機轉帳錯誤所致,非被告對原告侵權行為所造成,被告無任何行為在本轄區發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